《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1)條明確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據同一條例第4(2)(a)條所述,觸犯該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被取消駕駛執照為期不少於12個月而不多於3年。
全保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1. 受保汽車車身的損失或損壞。
2.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保障投保人(包括車主及肇事司機)在意外發生時,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之法律責任。
3. 因汽車意外引致的有關醫療費用。
第三者責任保險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保障投保人(包括車主及肇事司機)在意外發生時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之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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