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 制 要 求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的 相 關 法 例 , 已 於 二 ○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
根 據 經 修 訂 後 的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第 28 條 , 所 有 法 團 均 須 就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該 法 團 的 財 產 訂 立 第 三 風 險 保 險單 , 並 須 保 持 該 保 單 有 效 。 每 份 保 單 的 單 一 事 故 承 保 額 , 不 得 少 於 一 千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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